2015-01-12 00:00
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,踊跃捐赠善款,规范捐赠行为,保护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《江陵县慈善总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用于资助和兴办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慈善公益事业,救助慈善对象,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开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。
第三条 本会接受的社会捐赠的办事机构为本会秘书处,接受捐赠时,必须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出具公益性捐赠票据,单位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,个人捐赠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,须向捐款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四条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国内企业向本会捐赠,在本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个人向本会的捐赠,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第五条 单位向本会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,其负责人可聘为本会荣誉会长;捐赠人民币3万元以上,授予其负责人荣誉理事称号;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,授予其负责人荣誉会员称号;个人向本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,可聘为本会荣誉会长;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,授予荣誉理事称号;捐赠人民币3000元以上,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第六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捐赠财物的使用方向或受益对象,可以明确资助兴建慈善事业的项目及受益单位。捐赠财物兴建慈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,捐赠方可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,对工程项目的资金、建设、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。捐赠的工程项目竣工后,受益单位应将工程建设、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,通过本会向捐赠方通报。
第七条 慈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修建的,应建立永久性标记,标明捐赠单位和个人名单及捐赠财物数额,以作纪念。捐赠单位(个人)单独捐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单位(个人)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,捐赠方可以提出工程项目名称,报县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八条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捐赠财物,由本会办理入境手续,捐赠兴建慈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,县内有关单位可以受委托参与监督项目实施情况,捐赠人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的权益。
第九条 向本会捐赠财物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,本会将如实答复。
第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情况和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,接受审计的监督,定期向本会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每年底向社会公布一次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