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6-26 15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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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陵县慈善总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陵县慈善总会。
第二条 江陵慈善总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、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江陵县民政局,接受江陵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同时接受荆州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促进社会公平和谐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为江陵县江陵大道62号(县民政局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坚持“立足民政、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”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筹募善款。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(二)赈灾救助。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接受 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、储运、发放救灾物资;抚慰救灾勇士。
(三)扶贫济困。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工作。
(四)慈善救助。开展安老、扶幼、助残、济困、救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
(五)公益援助。参加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(六)经江陵县民政局批准,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,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,筹措慈善资金。
(七)交流与合作。加强同县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与服务。
(八)其他工作。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联系,发展本会单位会员,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;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,推广典型, 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(四)热心慈善事业,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制会员登记表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协助本会募集资金,引进慈善项目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通过提案和决议;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民政局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;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聘请荣誉会长、副会长;授予荣誉会长、副会长称号;授予荣誉理事称号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选举产生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,授予荣誉理事、荣誉会长称号;
(五)审定本会机构设置,制定本会工作制度;
(六)筹备召开理事会,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领导成员人选方案,决定副秘书长、工作人员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(八)表彰先进会员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。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、副会长若干名;领导机构会长一名、常务副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;秘书长一名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民政局同意后,方可任职;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,报县民政局同意后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。常务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受会长委托可行驶会长职权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,主要职责是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各专业委员会、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包括:基金增值部分、会费、行政经费专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的收入等。按照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,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、使用的全过程。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报县民政局审查备案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;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;本会终止前,须在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四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民政局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;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