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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陵县慈善总会会费收取办法及财务管理办法

2017-06-26 15:36

来源:本站

江陵县慈善总会会费收取办法

 

根据湖北省民政厅、财政厅〔93〕鄂民社字第二号关于《转发民政部、财政部(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)的通知》和《江陵县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现对本会会员会费收取办法作如下规定:

一、会费收取的标准

(一)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。

(二)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每年1000元。

二、会费收取的办法

(一)本会收取会费的凭证,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、省民政厅印制的“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”。

(二)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自觉缴纳会费,地址:江陵县江陵大道62号(县民政局),邮编434100。因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会费的,可于当年12月底以前补交。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三、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
 

江陵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

   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江陵县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资金来源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本会资金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二、 资金的募集

  (一)募集的原则

    必须遵循合法、自愿的原则,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,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,宣传扶贫济困、敬老爱幼、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,宣传为国分忧、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,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、关心和支持。

(二)募集的方式

    除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外,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进行募集。

(三)募集的手续

凡本会接受的捐赠、捐物,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公益性捐赠票据,个人捐赠人民币1000元、单位捐赠人民币1万元(或等值外币)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。对捐赠人民币10万元(或等值外币)以上的,可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资金,实施的项目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修建的,可建立永久性标志。

    三、资金使用的范围

    (一)使用原则

    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,以江陵县慈善总会的名义组织实施,做到专款(物)专用,重点使用,慈善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,一律在银行开设账户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、取款手续,不允许从事股票、期货等交易,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借款,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、担保。

如有截留、挪用和贪污等舞弊行为的,要进行处罚,情节严重地依法惩处。

    (二)使用范围

    1、开展社会救助,帮助孤、老、弱、病、残、贫、灾等生活最困难的人;

  2、兴办、资助慈善事业和实业;

  3、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慈善项目;

  4、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;

  5、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。

四、本会办事机构工作经费的来源和支出

(一)经费来源

    1、会费;

    2、根据有关规定在10%以内从捐赠中提取的项目运作费、工作经费;

    3、本会资金利息;

4、政府及上级部门拨给的开办费和专项工作经费。

(二) 经费支出

  1、专职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人员的工资、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;

  2、设备购置费;

  3、办公经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接待费;

  4、其他合理开支。

    五、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

    (一)慈善资金的母本由非定向捐款组成,根据慈善事业的发展,不断增加慈善资金母本的总量。慈善资金母本原则上不许动用,如遇特殊情况要使用母本,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。

    (二)定向捐赠严格按捐赠者的意向实施,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项目不明确的,由秘书处提出方案,报常务会长和会长审批;项目已经明确的,由秘书处组织实施。

    (三)上级下拨的项目经费,按项目管理要求,由秘书处组织实施。

    (四)慈善项目的立项与实施,必须事先考察论证,事中跟踪监督,事后验收审计,所需资金1万元以下的,由秘书处研究决定并报会长审定实施;所需资金1万元以上的,由秘书处提出方案,报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实施。

    (五)本会工作经费开支,由秘书处报请常务副会长审核,会长审批。

    (六)秘书处应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编制下年度得财务预算方案,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
    六、财产、物质的管理

    (一)凡接受捐赠的物质,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入库,妥善保管。捐赠物质的发放,由秘书长提出分配的方案,报会长批准。捐赠物质可用于转赠,对不能直接用于受助对象的,可以公开拍卖变作现金收入。

    (二)本会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的设备、车辆、通讯工具等,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,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,实行专人保管。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。

    (三)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,一般经会长批准核销。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,一般经会长办公会批准、

    (四)本会的财产、物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,私分或者挪用。

    七、财务人员职责

  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,会计、出纳各一名,专职或兼职均可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
    (一)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、法规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的规定,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。

    (二)会计核算必须及时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,妥善保管。

    (三)依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,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,按时编制会计报表,并报有关部门。

    (四)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民政、审计、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,如实提供会计凭证、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。

    (五)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八、附则

(一)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
(二)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
 

 

 


地址:江陵县江陵大道62号(江陵县民政局) 电话:13593827280

户名:江陵县慈善总会

开户银行: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江陵县支行

账号:94200101000827889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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