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-01-12 00:00
根据湖北省民政厅、财政厅〔93〕鄂民社字第二号关于《转发民政部、财政部(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)的通知》和《江陵县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现对本会会员会费收取办法作如下规定:
一、会费收取的标准
(一)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。
(二)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每年1000元。
二、会费收取的办法
(一)本会收取会费的凭证,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、省民政厅印制的“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”。
(二)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自觉缴纳会费,地址:江陵县江陵大道62号(县民政局),邮编434100。因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会费的,可于当年12月底以前补交。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三、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